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8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8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88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45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減刑如附表編號1、2所示,如易科罰金,均如附表所載。附表編號1、2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3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關於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一、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予以減刑。
並聲請就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3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就關於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就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減刑如附表編號1、2所示。並就附表編號1、2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
3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就關於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1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文玲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持有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宣告刑│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參仟元折算壹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條例第8條第4項│├───────┼────────┼────────┼────────┤│犯罪日期│95年1月16日│95年1月16日│94年12月20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關年度及案號│檢察署95年度毒偵│檢察署95年度毒偵│檢察署94年度偵字│││字第693號│字第693號│第2206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5年度訴字第886│95年度訴字第886│95年度訴字第447││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95年8月23日│95年8月23日│95年10月5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判決確定│95年9月25日│95年9月25日│95年10月30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不符合減刑條件││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肆月,如│有期徒刑參月,如│││公權期間或罰金│易科罰金以新臺幣│易科罰金以新臺幣│││額│壹仟元折算壹日│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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