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7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7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70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淑晶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且本件訂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6法庭進行審理程序,併此通知。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彭慶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婉如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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