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114號原告 林源慶 被告 廖紹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7日以108年度中補字第445號裁定,命原告收受後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萬3,571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同年3月8日寄存送達原告之住所,及於同年月11日寄存送達原告戶籍地,而於同年月21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書記官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