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81號原告 陳怡芬 訴訟代理人 陳華明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志仁李宗賢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7,7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書記官黃善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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