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9165號債權人 顏士譯 上列債權人顏士譯因與債務人 林添義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顏士譯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依聲請人所提之債權證明文件,債權金額為新臺幣貳佰陸拾捌萬陸仟肆佰貳拾參元,另有扣抵工程款新臺幣貳佰萬元作為清償債務之用,是以聲請人應提出請求金額新臺幣貳佰萬元之計算方式。
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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