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16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164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5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9164號債權人 黃英鑾 上列債權人黃英鑾因與債務人 陳賜鍠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黃英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聲請狀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壹佰壹拾萬伍仟元,但聲請請求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元,請釋明之。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