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16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9164號債權人 黃英鑾 上列債權人黃英鑾因與債務人 陳賜鍠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黃英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狀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壹佰壹拾萬伍仟元,但聲請請求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元,請釋明之。
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