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交字第30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交字第305號上訴人即原告 曾大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因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本院109年度交字第305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鄧德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