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26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13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97年度聲沒字第2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半顆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以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四七七四號案件簽結在案,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半顆係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並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則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司法院十八年院字第六七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甲○○在本院調查時供稱:扣案的半顆藥丸是在伊皮包裡查到,是搖頭丸等語,且其尿液經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結果,確呈MDMA陽性反應無誤,亦有該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被採尿人姓名編號對照表各一份在卷可稽,據此,應足認被告前揭供述屬實,可以採信,扣案之半顆藥丸應係第二級毒品MDMA,為違禁物無訛。從而,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上開違禁物,自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