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90號原告甲○○
之1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2,08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59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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