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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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431號聲請人顏菁芸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7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