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重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重訴字第1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黃芊淮 (原姓名 黃瓊儀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許智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4,75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民事庭法官詹慶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書記官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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