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36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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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3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3655號債權人威爾斯美語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永祥 代理人 蔣文邦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黃信華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受讓債權之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若由其聲請陳述,可知債權讓與尚未完成合法通知,文件尚未齊備,應逕予駁回,不需命債權人補正(參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號、第5號研討結果)。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並提出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分期付款申請表、同意書等資料。
三、經查:
(一)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簽約之債權人為「崴爾斯美語短期補習班」。分期付款申請表、同意書之債權讓與人為「崴爾斯美語短期補習班」(印章與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相同),債權受讓人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顯然並非「威爾斯美語有限公司」。
(二)債權人先陳稱「崴爾斯美語短期補習班」為「威爾斯美語有限公司」之分校、分公司(參見102年6月24日民事陳報狀),隨後又陳稱「崴爾斯美語短期補習班」代理「威爾斯美語有限公司」簽訂相關文件(參見102年8月9日民事陳報狀)。縱使「崴爾斯美語短期補習班」代理「威爾斯美語有限公司」,依前述理由三(一)之說明,「崴爾斯美語短期補習班」、「威爾斯美語有限公司」亦均非債權人。
(三)「威爾斯美語有限公司」經本院通知補正後,雖提出債權移轉證明書(參見102年8月9日民事陳報狀),但並未完成債權讓與通知程序,依上述理由一之說明,仍應逕行債權人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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