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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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股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簡上字第186號上訴人 王澄觀 (即 洪柏強 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 律師複代理人 何孟樵 律師
趙子翔 律師上訴人 王淑嫃 (即洪柏強之承受訴訟人)兼訴訟代理人 洪宇辰 (即洪柏強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 葉淑豊 訴訟代理人 吳志勇 律師
涂序光 律師複代理人 張家維 律師
蔡佳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書記官邱勃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