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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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479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丙○○、丁○等47人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須估算被告占有面積×公告土地現值),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美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5月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