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簡字第105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中簡字第10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中簡字第105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50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撲克牌壹副、撲克牌盒貳盒、麻將壹副、麻將用牌尺肆支及抽頭金新台幣壹仟伍佰元,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並適用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
二、本案另行查扣之「金雕王小 瑪莉 」1台及賭資新台幣(下同)21500元部分,其中「 金雕王小瑪莉 」電玩機台並非被告提供賭博所用之物,即與本件犯罪無關,而賭資21500元係分屬賭客 葉瀛仁廖通保陳建樺 等3人所有,並非被告所有各情,已據被告供承在卷,故上開查扣物品,在本案自無宣告沒收之必要,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95年5月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金灶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巫偉凱中華民國95年5月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元以下罰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