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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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8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非訟代理人 呂有用 債務人 陳惠婷 花蓮縣○○鄉○○村000鄰0000000債務人 陳語瑄 即 陳敏 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 伍萬參仟 伍佰 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司法事務官潘俊宏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8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惠婷、陳│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年息1.15%│││53564│語瑄即陳敏│6月01日起│12月27日止││││元│瑄├──────┼──────┼───────┤││││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年息2.15%│││││12月28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惠婷、陳│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0│年息0.115%│││53564│語瑄即陳敏│7月02日起│2月27日止││││元│瑄├──────┼──────┼───────┤││││自民國106年│至民國107年0│年息0.215%│││││12月28日起│1月01日止│││││├──────┼──────┼───────┤││││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0.43%│││││1月02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