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花簡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花簡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花簡字第5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豐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毒偵字第14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其包裝袋貳只,驗餘淨重:零點五六四九公克、零點四三一四公克)均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吸食器壹組、玻璃球參個、提撥管參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事實部分更正施用時間為「民國
106年11月19日20時許」,補充採驗尿液之時間為「106年11月21日19時10分許」,並於證據部分補充「本院106年度聲搜字第332號對花蓮縣○○市○○○街○○○號地址搜索票(見本院卷第17頁)」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3條規定,僅「初犯」及「
5年後再犯」二種情形,始應先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程序。倘被告於5年內已再犯,經依法追訴處罰,縱其第三次(或第三次以上)再度施用毒品之時間,在初犯或前次再犯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5年以後,已不合於「5年後再犯」之規定,且因已於「5年內再犯」,顯見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無法收其實效,即應依該條例第10條處罰(最高法院95年度第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650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嗣因認無繼續施用傾向,於88年11月17日出所,並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8年度毒偵字第8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被告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因89年間施用第一級毒品,經本院判決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4頁至第11頁),是以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已再犯施用毒品犯行,並經法院判決確定,本件施用毒品之犯行核屬3犯以上,當無施以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必要,自應依法追訴處罰。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業經證明,應依法論罪科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已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四、爰審酌被告前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與徒刑之執行後,仍繼續施用毒品,顯見被告並無戒除毒品施用惡習之積極作為,但本次行為距離被告前次因施用毒品案件受徒刑執行已逾8年,且念其施用毒品之犯行在本質上乃屬戕害自己身心健康之行為,尚未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或侵害他人權益之情形,又被告犯後於偵查中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暨被告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自 陳業商 ,家境小康,現離婚有1名未成年子女(見警卷第1頁至第2頁、本院卷第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扣案之晶體2包(驗餘淨重分別為0.5649公克、0.4314公克)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此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定書附卷足參(見偵卷第24頁)。依前揭說明,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2只,係供包裹上開毒品之用,無法與甲基安非他命完全析離,應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沒收銷燬之。至於送鑑驗取樣耗損之毒品(分別為0.0084公克、0.0089公克),因已滅失,毋庸諭知沒收銷燬。又扣案之吸食器1組、玻璃球3個、提撥管3支,均為被告所有且供本件施用所用,此為被告供承在卷(見偵卷第20頁),該物本質上尚可供其他用途使用,客觀上難認係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爰依刑法第38條第
2項前段宣告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何効鋼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書記官賴心瑜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毒偵字第1428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