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2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其他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25號抗告人即原告 莊清安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勞動部間之勞動相關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10年8月30日本院110年度簡字第25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
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薛侑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書記官沈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