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家聲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聲字第370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趙光威
蔣曉瓊 相對人 趙季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規定,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於民國106年12月28日對本院106年度家聲字第37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以107年1月4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抗告費1,000元,該裁定並於107年1月15日寄存送達於抗告人等情,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等件在卷可稽,然抗告人迄未補繳裁判費,依前引規定,本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孫健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書記官劉家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