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42號原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被告 陳煜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04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05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易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書記官李彥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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