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955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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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95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955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美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陸佰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第三個月(含)以上每月加計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逾期手續費。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其新臺幣捌萬叁仟陸佰零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