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8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8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80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4號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49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加重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7月11日犯加重竊盜罪,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34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34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美惠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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