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6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69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DAOTHIT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7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DAOTHITHUY所犯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規定之罪,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DAOTHITHUY於95年1月20日犯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規定之罪,經本院以95年度桃簡字第764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4988號),判處拘役4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