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7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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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7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74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原名林正河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44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1、92年間某日,犯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罪,經本院以95年度壢簡字第1834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文玲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