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572號原告 張俊烽 被告 洪清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柒拾叁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捌仟壹佰貳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書記官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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