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交簡上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簡上字第4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陳智傑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蘇怡文法官李昭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程翠璇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交簡上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簡上字第4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陳智傑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蘇怡文法官李昭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程翠璇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