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64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乙○○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伍拾參萬陸仟捌佰元,應徵得上訴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柒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柯月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書記官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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