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嘉簡字第15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嘉簡字第159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速偵字第3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妨害公務執行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惟應更正如下:
㈠被告乙○○前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本院94年度易字第21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之罪刑,其分期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日期應為「95年4月21日」,經本院調取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執字第592號執行卷宗核閱無誤,並有相關執行筆錄及繳納款項統一收據2紙可稽。
㈡關於警員「『林』盈樺」之誤載,應更正為「甲○○」。
㈢被告年籍欄出生日期「18歲(78年2月1日)」之誤載,應更正為「42歲(54年9月1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135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蔡憲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書記官李珈慧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135條第1項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