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06號原告 謝峻傑
謝峻豪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郭秋萍 被告 謝鄭瑟琴
謝瑞隆
謝瑞乾 謝瑞明 謝文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分割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其中原告謝峻豪就附表編號1所示之不動產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6,79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原告謝峻傑就附表編號2至編號6所示之不動產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16,41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5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32,581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
書記官楊意萱附表編號土地地號土地面積(平方公尺)土地現值/房屋課稅現值原告權利範圍價額(元以下四捨五入)1.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638.8016,700元/㎡謝峻豪10分之1638.8㎡×16,700元/㎡×1/10=1,066,796元2.臺南市○○區○○段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號)(總面積)522.22788,300元謝峻傑10分之1788,300元×1/10=78,830元3.臺南市○○區○○段00地號土地595.5823,200元/㎡謝峻傑10分之1595.58㎡×23,200元/㎡×1/10=1,381,747元4.臺南市○○區○○段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0巷00○0號)203.32276,100元謝峻傑10分之1276,100元×1/10=27,610元5.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15.428,500元/㎡謝峻傑10分之115.4㎡×28,500元/㎡×1/10=43,890元6.臺南市○○區○○段000地號205.0328,500元/㎡謝峻傑10分之1205.03㎡×23,200元/㎡×1/10=584,336元①編號1訴訟標的價額:1,066,796元②編號2至6訴訟標的價額合計:2,116,413元合計:3,183,20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