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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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聲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聲字第508號聲請人康門德諮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歐淑韻 代理人 陳永來 律師代理人 魏雯祈 律師代理人 吳佳真 律師相對人力丞儀器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錫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78,853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而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其餘費用即非訴訟費用。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
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738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97%,其餘由原告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字第477號判決上訴駁回,並諭知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696號裁定駁回相對人上訴確定,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合先敘明。
三、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核,聲請人預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1,292元,另本院於108年1月31日,發函財團法人中華工商研究院鑑定驗收規範,由聲請人繳納鑑定費用30,000元(參第一審卷一,頁372),此係法院為使訴訟得以進行,因此所支出之費用,核屬進行本案訴訟之必要費用,故第一審訴訟費用合計為81,292元【計算式:51,292元+30,000元=81,292元】。依前揭判決所示比例計算,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78,853元【計算式:81,292元×97%=78,85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並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