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339號原告 葉彩鳳 訴訟代理人 何文雄 律師
吳芷寧 律師被告 尤國寶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繳,經原告於110年9月1日收受,惟原告迄今仍未繳納,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狀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憑,依前揭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書記官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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