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3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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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36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唐謙禾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111年度執聲字第24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包(合計毛重貳點柒玖公克,驗餘毛重貳點柒捌陸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唐謙禾涉嫌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毒偵字第2503號、2992號、321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2包(合計毛重2.79公克,驗餘毛重2.7869公克)經送檢驗,均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台灣檢驗科技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在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依前揭說明,自應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
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涉嫌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案件,因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檢察官以103年度毒偵字第2503號、2992號、321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案件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查。而上開為警查扣之白色結晶2包(合計毛重2.79公克,驗餘毛重2.7869公克),經送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103年7月14日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UL/2014/00000000)附卷可稽,經本院調閱上揭案件卷宗核閱屬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又本件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2只,因與殘留其上之第二級毒品無法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予宣告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曾淑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姚承瑋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