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簡字第241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重簡字第2418號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呂樹緯 胡綵麟 複代理人 陳冠雲 被告 潘建叡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法 官 彭松江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