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2年度橋補字第959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補字第959號

原告 林淑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 馬淑屏 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2,7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並提出2筆匯款單據影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書記官許雅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