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張金山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小字第3244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6年1月22日下午2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杭倫
書記官 張豐榮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陸仟肆佰參拾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
柒仟壹佰參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五九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台幣貳仟捌佰元
。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蔡曉卿
法 官李杭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
書記官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