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661號原告 黃志文
鐘佳慧 陳明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太郎 等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5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107年1月16日前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書記官林君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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