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660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郭上皓 被告 邱峻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8,2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書記官李佳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