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8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8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84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一九0二號、九十七年度執字第七一四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法院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資料後,認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犯行,確係在各該判決確定前所犯,故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受刑人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游士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一│有期徒刑5月(二│││級毒品)。│級毒品)。│││(與編號2已定應│(與編號1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年。)│├───────┼────────┼────────┤│犯罪日期│97年5月8日│97年5月7日│├───────┼────────┼────────┤│偵查(自訴)機│板橋地檢97年度毒│板橋地檢97年度毒││關年度案號│偵字第4419號│偵字第4419號│├──┬────┼────────┼────────┤│最後│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7年度訴字第2587│97年度訴字第2587││││號│號││├────┼────────┼────────┤││判決日期│97年7月16日│97年7月16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訴字第2587│97年度訴字第2587││決││號│號││├────┼────────┼────────┤││確定日期│97年8月24日│97年8月24日│├──┴────┼────────┼────────┤│附註│板橋地檢97年度執│板橋地檢97年度執│││字第13205號(編│字第13205號(編│││號1至4定執行刑│號1至4定執行刑│││)│)│└───────┴────────┴────────┘┌───────┬────────┬────────┐│編號│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一│有期徒刑5月(二│││級毒品)。│級毒品)。│││(與編號4已定應│(與編號3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年。)│├───────┼────────┼────────┤│犯罪日期│97年6月20日│97年6月17日│├───────┼────────┼────────┤│偵查(自訴)機│臺北地檢97年度毒│臺北地檢97年度毒││關年度案號│偵字第2211號│偵字第2211號│├──┬────┼────────┼────────┤│最後│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7年度訴字第1574│97年度訴字第1574││││號│號││├────┼────────┼────────┤││判決日期│97年9月29日│97年9月29日│├──┼────┼────────┼────────┤│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訴字第1574│97年度訴字第1574││決││號│號││├────┼────────┼────────┤││確定日期│97年10月31日│97年10月31日│├──┴────┼────────┼────────┤│附註│臺北地檢97年度執│臺北地檢97年度執│││字第7145號(編號│字第7145號(編號│││1至4定執行刑)│1至4定執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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