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0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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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2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207號聲請人 黃湞惠 即四季邁精品企業社代理人 黃文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四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39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4年11月7日刊登台灣導報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認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登報證明1份在卷可稽。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5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書記官陳杰瑞┌────────────────────────────────────────────────────┐│附表:105年度除字第20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四季邁精品企業社黃│玉山商業銀行南永康│104年12月23日│30,000元│CA0000000││││湞惠│分行│││││├──┼─────────┼─────────┼───────┼─────────┼────────┼──┤│002│四季邁精品企業社黃│玉山商業銀行南永康│105年3月23日│30,000元│CA0000000││││湞惠│分行│││││├──┼─────────┼─────────┼───────┼─────────┼────────┼──┤│003│四季邁精品企業社黃│玉山商業銀行南永康│105年6月23日│30,000元│CA0000000││││湞惠│分行│││││├──┼─────────┼─────────┼───────┼─────────┼────────┼──┤│004│四季邁精品企業社黃│玉山商業銀行南永康│105年9月23日│530,000元│CA0000000││││湞惠│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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