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補字第128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1289號
原   告 甲○○
            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因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
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
(即座落高雄市○○區○○○路○○巷○○號房屋)價額(提出系爭
房屋稅籍資料),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世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帥雄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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