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450號原告 姚鴻希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非凡 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書記官陳信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