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3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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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371號原告A女地址詳卷訴訟代理人 黃中麟 律師
吳姿穎 律師 謝宜軒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子權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4萬7,6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1,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書記官鄭汶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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