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侯羿卉 即 侯貴芝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或陳述,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又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丁俞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書記官曾百慶附件:
一、繳納聲請費1,000元。
二、陳報聲請人或子女是否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若有,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各式政府補助、收入切結書、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