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439號聲請人 許路得 即聲明人之8相對人 許新富 (亡)即被繼承人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路○上列聲請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許新富遺產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之印鑑證明,且該印鑑證明之申請目的須為拋棄繼承或不限目的(不得僅為不動產拋棄繼承)。另聲請狀所附拋棄繼承書所蓋印文須與補提之印鑑證明相符。
二、陳明何時及如何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並提出證明文件。
三、提出被繼承人完整之繼承系統表,並詳載第一順位至第四順位法定繼承人,並提出該第一順位至第四順位法定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如有法定繼承人於本件繼承開始前死亡者,並應提出該法定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心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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