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家救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救字第35號聲請人 林秀玉 相對人 黃成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暫時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規定,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聲請暫時處分事件(本院
106年度家聲抗字第72號),無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因該暫時處分事件不徵收程序費用,聲請人毋庸支出訴訟費用,而無准予訴訟救助之必要。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卓立婷
法官劉克聖法官孫健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書記官劉家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