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74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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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7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748號
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8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3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4月6日
書記官葉志昭┌────────────────────────────────────────────────────────┐│附表:95年度除字第748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備考│├──┼─────────┼─────────────┼───────────┼─────┼──────┼────┤│001│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保德信第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000000000│1│5000││││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