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6號

原告 蔡名凱 (地址詳卷)

被告 陳函汝 (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41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雅琪

法官鄭媛禎

法官簡伶潔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金雅芳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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