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6號
原告 蔡名凱 (地址詳卷)
被告 陳函汝 (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41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雅琪
法官鄭媛禎
法官簡伶潔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金雅芳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