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4號
法定代理人 楊銀明
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 律師
廖慧儒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黃釗 之繼承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4年1月22日發函通知原告補正欠缺事項,原告於114年2月4日收受該函文,惟迄未完全補正,爰以裁定命原告應於114年3月20日前,具狀補正下列應補正事項,逾期不補正,本院即以當事人不適格為由,駁回原告之起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楊黃釗、 楊德雄 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並向其戶籍所在地法院家事法庭查詢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並追加未拋棄繼承之繼承人為被告。
二、補正「更正起訴狀」,以全部共有人(含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為被告,如共有人已死亡且繼承人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者,應追加辦理繼承登記之聲明,具狀時應按補正後被告人數添具繕本。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弘仁
法官范馨元
法官張亦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書記官黃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