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催字第33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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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催字第3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3370號聲請人 陳博文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或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証明文件(應詳細載明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張數等資料)。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