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70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70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7098號債權人橙果眼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志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蔡炳元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請求利息自104年6月25日起算之依據為何(因票據號
碼WG0000000之本票未載到期日,依票據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第66條第1項及第124條規定,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書記官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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